贵溪首例!判令被告人购买22338.6元鱼苗增殖放流

2020-12-17 08:00:01 鹰潭在线

为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助力长江生态保护,贵溪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以刑事打击为先导、公益诉讼为主导、检察宣传为倡导,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及时修复受损水生态环境,有效凝聚长江生态保护合力。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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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李某、陈某在禁渔期间,使用共同购买的电鱼机,在贵溪市上清镇泸溪河大鳍鱯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电鱼,被龙虎山景区护渔队工作人员和贵溪市公安局龙虎山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电鱼机、水桶等工具和石斑鱼、扑石鱼、参条鱼、细体拟鲿等渔获物。经称重,渔获物重量为11.295千克。

生态检察新模式

这是贵溪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发地泸溪河大鳍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江西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的重点水域。贵溪市检察院及时启动“刑事打击为先导、公益诉讼为主导、检察宣传为倡导”的生态检察新模式,第一时间指派刑事、民事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审查起诉期间,刑事、民事检察官同步阅卷、同步审查,耐心进行释法说理,有效推动叶某等3人自愿认罪认罚认赔。2020年11月24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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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贵溪市检察院提出判令叶某等3人在电捕鱼水域放流价值22338.6元经济类鱼苗以恢复渔业生态,并在贵溪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庭审现场,叶某等3人通过贵溪市广播电视台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号召社会公众提升生态保护意识,共同守护贵溪的碧水蓝天。


宣判当天: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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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叶某等3人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判令3人购买22338.6元鱼苗增殖放流,并公开在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宣判当天,3名被告人购买22338.6元经济类鱼苗,在案发地泸溪河增殖放流,以恢复渔业资源,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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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炸鱼、毒鱼等捕捞行为是一种掠夺性、灭绝性的捕鱼行为,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的减少,还会破坏水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要承担损害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贵溪检察

编辑:吴芳

校对:赵立萍

审核:胡求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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